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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銷了不能追究法人責任。公司注銷了,也就不存在公司法人,所以無法起訴公司法人。但可以起訴公司股東維權。
公司被注銷后,如未進行清算或者破產的,以該公司的股東、發(fā)起人或者出資人作為當事人;公司經過清算或者破產程序的,公司債務視為處理完畢。如有未了結的債務,應以從公司取得清算資產的股東為訴訟主體。
公司決定解散后,股東應當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完畢并辦理注銷登記后,公司歸于消滅。由于經合法清算后的公司剩余財產,由股東依法進行分配后歸股東所有。
公司的清算義務是由股東承擔的,除破產清算由人民法院組織外,其他情況下,股東必須自行組織清算。
如果屬于注銷前依法經過清算,但未按規(guī)定通知債權人的,則債權人可以該公司的清算組成員為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其償還公司債務,此時我們作為公司的經營者的話,是要及時的注意相關的規(guī)定的。
在公司被強行注銷、法人資格不存的情況下,股東仍可以以其個人名義并作為民事主體履行其清算的義務。
即使在公司被注銷之后,股東并未從公司實際取得任何財產,同樣可以要求股東承擔相應的責任,因為正是由于股東未履行清算義務,才導致了公司財產的流失或被他人侵占,股東對此負有不可推卸的過錯責任。
至于在此股東承擔財產責任的范圍則應取決于公司被注銷時的實有資產數量和股東應訴時的舉證情況,如果股東能夠證明公司注銷時的資產數量,則應以此資產作為股東財產責任的范圍。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二)》第二十三條
清算組成員從事清算事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者公司章程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公司或者債權人主張其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公司已經清算完畢注銷,上述股東參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直接以清算組成員為被告、其他股東為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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